斯洛文尼亚社会企业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一个位于中欧南部,毗邻阿尔卑斯山的小国。1991年之前为南斯拉夫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1年6月25日获得独立。斯洛文尼亚在东南欧经济转型国家当中人均GDP名列第一,人均GDP为20713美元(2015年,国际汇率) 。
斯洛文尼亚经济制度在80年代后期发生了变化,它失去了南斯拉夫市场,在1991年成为了一个独立国家后,因为就业率并未随着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一开始那样上升,斯洛文尼亚面临巨大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其结构性失业变得甚至比2009年的经济衰退更严重的问题,失业率从之前的4.5%上升到2013年10.3%,青年人失业率(15——24岁之间)为21.6%,比欧盟平均的23.5%要低,但其失业的增长率比作为整体的欧盟要快,这表明在解决青年失业问题上斯洛文尼亚面临比欧盟其他国家更大的挑战。官方数据2014年12月斯洛文尼亚失业人数119458人,失业率在7.0%,而失业至少12个月的占一半(50.3%),略高于欧盟平均失业率。而且,2014年一项数据表明,9.4%的青年人是NEET(即“不升学、不就业、不进修或参加就业辅导”),所以怎样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启动失业者就业,以及运用政策促进创业和增加在社会企业部门新的就业就成为了新的发展动力。由此,社会企业开始在斯洛文尼亚发展了。
一、《社会创业法》
社会企业的概念在斯洛文尼亚相当新,它第一次是在2009年欧洲社会基金支持的一个试点项目时使用的,之后斯洛文尼亚社会和学界对此兴趣增大。同时,政府也对使用工作整合社会企业有了不断增长的兴趣,力图把它作为一个工具来解决高水平的结构性失业。2011年,斯洛文尼亚采用了《社会创业法》,在该法中为社会创业和社会企业都提供了一个定义。
(一)、社会企业要求
关于社会企业,该法规定,任何非营利法人实体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可以获得社会企业地位:
1)它的建立是着眼于长期进行社会创业活动,在运营的第一年至少雇佣1名工人,在之后至少雇佣2名工人(以后指社会企业A类);
2)它的建立是着眼于雇佣本法第6条所列人员进行其中的一项特定活动。其雇佣员工中的至少三分之一属于这类工人(以后指社会企业B类);
3)按照本法规定的社会创业原则运营。
(二)、社会创业原则
1)是由它的创始人自愿决定建立的(自主倡议);
2)它唯一的目的不是产生利润(机构的非营利目的);
3)它建立的主要目的是持续进行社会创业和其他活动,着眼于雇佣劳动力市场最不利人群,因而服务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进行活动);
4)它的成员志愿工作(志愿性);
5)它独立管理(独立性);
6)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大体上按照市场原则组织(市场倾向);
7)它通常涉及志愿工作(志愿工作参与);
8)个人创始人或所有者不对决策具有控制性影响;决定根据会员一人一票由所有会员投票采纳,与所持股份无关(会员的平等性);
9)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管理中利益相关者参与);
10)资产、利润和超过开支的多余收入将被用于社会创业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利润或多余收入分配根据本法不被允许或有限制(非营利运营);
11)要求财务运营透明和对其库存管理和财务运营内部控制(运营透明);
12)要长期为其成员、用户和广大社区利益进行活动。
(三)、社会创业活动规定
根据该法,社会企业A类要进行其第5条规定的社会创业活动,它包括:
社会救助;家庭救助;保护残疾人;科学、研究、教育;提供和组织青年人工作;保护和促进健康;保证社会包容,促进失业人员和有失业风险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为本法第6条所列人员进行工作中介活动,包括为另一用户雇佣这类工人的活动;有机食品生产;自然保护、园林景观、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使用和绿色经济发展;给其他因生活条件受到限制或被排斥在旅游服务之外的人遵循可持续,可得到和可团结的价值方式提供旅游服务(社会旅游);为社会不利人群开办商店(社会商店),这些商店或者是销售从最不发达环境来的小商品生产者产品,它们基于生产者和贸易商之间伦理的、公平的和平等商业关系,着眼于保障生产者和他们的生存(公平贸易),或者是提供/销售社会创业活动来的服务和产品的商店;文化、技术文化,以及文化、技术和自然遗产保护;为娱乐目的和社会化的业余体育活动;保护和挽救活动;促进当地社区的发展;为社会企业支持服务。
(四)、社会企业雇佣对象
社会企业B类是工作整合社会企业(从弱势群体中雇佣员工),下列群体在该法第6条中被定义为弱势目标群体:
雇佣被认定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最不利群体,包括被确定为不利工人,严重不利工人和残疾工人,即:
1)主管机关发布决定确定为残疾人的人员;
2)主管机关发布决定确定为有限制因素的失业人员,这些限制因素源于身体、精神或心理损伤或疾病,从而引起他们实质地降低了获得、保持就业和晋升的前景;
3)已有之前24个月或更长未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以后称为”长期失业者”);
4)如果在其大学学习、高教或高等职业项目完成后,或其早期研究身份中止后找寻第一份工作,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就业服务处(以后称为”就业服务处”)登记超过6个月的未就业人员(以后称为”初次就业者”);
5)失业者
--55岁以上;
--罗姆社区成员;
--未能完成小学或更低职业教育的未成年人;
--从监狱释放未超过1年但未从事正常带薪就业6个月以上之人,或者有条件释放之人,要求参加整合项目的难民,在酒瘾、毒瘾治疗项目之中的人,或者那些已在2年前已完成项目之人,或者无家可归之人(以后称为”难以就业者”)。
(五)、申请社会企业要求
作为一家非营利实体要申请为社会企业要求如下:
1)由创立者或一家非营利法律实体的主管部门决定作为社会企业运营;
2)所有授权的代表的姓名、个人登记号码、国籍、永久或临时住址及社会的授权范围;
3)运营开始或其社会的资产价值潜在总和的证据。
作为注册的社会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它那里建立社会企业记录,受到它的监管,提交申请,以及登记其作为社会企业时对其备忘录或章程的修改。
一旦成为注册成为社会企业,《社会创业法》第18条规定,作为社会企业在从事社会企业活动时应该将“社会企业”加入在公司名称中,或者在订立法律合同时,可以用公司名称,也可以在公司名称中加入“社会企业”或其缩写“SO.P”。其他法律实体不允许其在公司名称中加入“社会企业”或其缩写“SO.P”。
(六)、报告
社会企业要每年向主管部提交其1年活动证据报告。类型A社会企业应提交1年后至少雇佣1人的报告,两年后至少雇佣2人的报告。类型B社会企业应该提交获得社会企业地位2年内雇佣工人和其员工结构报告。
在每年3月31日截止还要向相关负责的部门报告在前一财政年度社会创业活动所产生收入可能未达到规定的收入门槛的情况,以及如果低于要求的工人数,或者员工结构变化了,应在发生3个月内报告其未能达到员工人数和结构要求。应该指明没有达到收入门槛要求或规定员工人数或结构的理由。
类型A社会企业在第2年运营时要至少40%年度收入来自社会创业活动,在第3年运营之后至少达到50%。
报告还将附一个计划,表明怎样调整结构在之后年份达到规定的年度收入门槛,或雇佣计划的时间表。
最后还要报告其怎样使用公共资金包括激励、免除或津贴等支持情况。
会计制度方面要求单独的收入和支出数据,要对其得到的激励、免除和津贴在单独帐户上报告,其负责部门经济部和斯洛文尼亚审计机构对社会企业作出会计标准规定。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社会创业法的处罚。如违规使用“社会企业”名称及缩写罚款200——10000欧元。第11条规定,利润或开支扣除之后的收入可以在成员、管理层和工人中分配不超过20%,但超出的收入不能是未开支的公共资金,而且这一分配方式必须在协会章程里或备忘录之中明确,分配利润或超出收入不允许把工人排除在外。如果违规分配利润、缺乏单独会计帐本罚款5000——20000欧元不等。
二、社会企业的法律形式和发展
斯洛文尼亚社会企业法律形式最普遍的是社会(协会)和机构,然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这些法律形式并不认可社会企业特定特征。另外没有鼓励社会企业创立的激励机制。
社会是个体志愿的、独立的、非营利协会,个人根据共同兴趣组织起来。根据《社会法》(Law on Societies)它是一个私人法人实体;可以有一个目标并产生利润,但任何利润取得用于实现社会的目标,不允许其在成员中分配。
机构是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健康、社会照顾、孩子照顾、残疾照顾、社会保障或非营利活动领域进行活动的组织,社会企业可以使用机构作为其法律形式,机构章程包括社会目的和条款,根据《机构法》,它是非营利私人机构,其活动目的不是产生利润。
到2014年,正式注册社会企业有46家组织。但是有142家为残疾人公司(至少40%员工应该是残疾人)没有注册为社会企业,斯洛文尼亚法律严格区分社会企业与雇佣残疾人的公司,如果已经注册为残疾人公司不能成为社会企业。斯洛文尼亚不允许残疾人公司注册为社会企业,主要是担心双重注册带来同样目的的双重资金支持。因为斯洛文尼亚对雇佣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给予工资补贴,期限为至少12个月,但在12月到不多于24个月中,相应补贴应按比例下调。
现在注册的有15家机构,14家社会,7家公司和9家合作社,主要收入来源为欧盟项目资助金,弱势群体就业补贴(公共工作项目和欧洲社会基金雇佣弱势群体补贴)以有自身经济活动收入。
注册的社会企业主要在工作整合项目中,也在环境领域、教育、农业、零售、餐饮和健康领域,而机构主要是在家庭照料、文化和艺术、社会保护方面。
对注册为社会企业,政府方面缺乏激励,现有的政策项目支持缺乏直接金融支持,而且支持环境方面集中在B类社会企业。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而如果工人和志愿者不是社会企业成员也应该至少有参与影响他们工作重要性的决定,以及产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的可能,而不是社会企业成员的用户也应该参与有可能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决定。
三、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政策
在政策方面,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斯洛文尼亚实施下面措施:
1)经济发展和技术部建立了社会创业委员会,它由除外交部以外所有部的代表,2名社会企业代表,1名社会伙伴代表和1名专家组成。
2)政府公报2012年54号(2014年45号修正)公布采用确认的社会创业活动规章。
3)政府公报2013年35号公布已准备好监督社会企业活动规定。
4)2012年2月建立社会企业会计标准。
落实《社会创业法》的主体责任在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MLFSA),但所有部门都对社会创业活动负有责任。MLFSA还要对社会创业委员会提供专家支持,维持社会企业注册处和组织社会企业活动。
社会创业委员会一方面负责政策设计,但更具体被赋予准备社会企业发展任务。2013年7月,它公布了第一个2013——2016年社会企业发展战略,列出三个高水平目标:
1)增加社会创业可见性及其知识和原则;
2)提升现有创业支持环境;
3)促进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的就业。
在斯洛文尼亚,《社会创业法》提供至少30%的相关工作整合和培训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共招投标预留给工作整合社会企业。
对社会企业的财务支持分别落到不同活动中,政府在2014——15年间投入1272.1万欧元,其中69%用于第三个目标,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上。之后,400万欧元(31%)资金用于支持青年保证基金试点项目,253万欧元(20%)的资金用于补贴弱势群体,200万欧元(15%)资金用于公共工作项目促进建立B型社会企业类,其他的大型开支项目有:150欧元(12%)支持在波穆尔(Pomurje)地区社会创业项目,193万欧元(15%)资金支持农民在农村地区促进社会企业。
到2014年3月,MLFSA分别在2009年和2012年支持试点项目,已有24个项目收到欧洲社会基金650万欧元支持,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培训和就业,例如2012年的“罗姆人饭店”项目就是雇佣罗姆人和提供罗姆人菜,这个项目培训罗姆人厨师和其他员工经营饭店,然后两年后这些人就在饭店就业。经济发展和技术部也发起过两轮促进社会创业项目,2013年的第二轮限定注册了的社会企业申请,为社会企业共同提供劳动力成本、材料、设备和租金。2014年“公共工作”项目是由MLFSA和斯洛文尼亚就业服务处延伸到注册的社会企业B类,目的是解决弱势群体长期失业问题,在2年内建立社会企业B类,或提升现有社会企业B类。已投入200万欧元。
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是牵头负责的部门,它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支持社会企业工具和措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并且促进、认证、奖励社会企业标识。
四、初步结论
斯洛文尼亚社会企业《社会创业法》通过后得到比较规范的发展,管理也比较有序,特别是在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作为社会企业发展的牵头负责的部门之外,除外交部的各部都有支持社会企业的责任,这一点是比较独特的。
但从注册的社会企业数量和对社会企业的规模要求来看来看,社会企业的发展很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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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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